一、认定前“现场考察”要点
01 如何证明收入是高新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考察重点:
卖产品的企业
如果企业卖的是产品,且产品是委托他人加工,但企业又是以购买的形式从受托方取得,而后再加价销售。
这种模式很容易被认定为“商贸行为”,无法证明所销售的产品为“自产产品”。
卖服务的企业
如果企业提供的是服务,则会要求说明服务的核心技术是什么,核心技术是否在《技术领域》内。
如果企业是在现有成熟技术的基础上,额外附加个人创意为客户提供服务,就很难提供属于自己且又符合《技术领域》内的核心技术。
02 如何证明高新收入和知识产权的关系?
高企认定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应对方式
(2)是否有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对于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形成的收入,需要企业描述取得的知识产权和产品(服务)的关系。
(2)是否有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如果知识产权是软件著作权,还可能会要求企业在现场实际运行该软件。
(2)是否有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如果企业只是通过中介帮忙“做”了一些软件著作权,想通过认定无异于“痴人说梦”。
03 如何证明发生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不达标,申请高新必然会被否决。
考察重点
(2)是否有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尽管企业提交的资料已经包含了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但在现场检查时,也会看企业的研发费用明细账。
(2)是否有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如果企业在会计科目中根本没有设置“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科目,就无法证明报送的研发费用真的就是研发费用。
04 如何证明企业的人员情况?
(2)是否有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需要提前准备好科技人员的证明,例如:花名册、岗位说明、个税或社保证明、学历证明(非原件的请提供“学信网”的验证截图);
(2)是否有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财务人员需携带U盾提前登陆税局系统,用于现场查询企业2017年1、3、9、12月的个税缴纳情况,特殊情况须提供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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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后“税务稽查”要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要求:企业取得高新资质后,在资质有效期内,如果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每年必须满足一下规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也正是税务日常稽查所关注的要点。
条件
01 高新收入
企业在享受优惠年度,需提供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
02 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
政策要求,享受优惠当年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得低于10%。而且科技人员当年在企业工作时间须在183天以上。
03 研发费用
政策要求,享受优惠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需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且还需提供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注意:
留存备查资料
指标符合要求,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可以“高枕无忧”地享受优惠。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留存备查资料不符或没有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