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现就我省2017年度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14年通过认定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至2017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认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办理更名手续,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随时申报、分批受理的方式。第四批受理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市通知为准。
2014年通过认定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已满,尚未申报的企业,均须在本批次申请重新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受理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更名企业需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填报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并盖章,连同原高企证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报送到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申报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八个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3)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见附件1)和《工作指引》(见附件2)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二)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经省认定机构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已注册过的企业,如注册信息无变化,无需重新注册。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需登录系统,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模块中进行核心信息修改完善。企业忘记用户名、密码,需进入企业网上申报界面,点击“密码找回”,按要求准确填写企业相关信息,通过查收点击企业注册邮箱中收到的网址链接,重置用户名和密码。
(三)企业材料提交。
企业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必要附件(重点上传企业注册登记、年度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知识产权、职工情况、纳税申报表等证明文件,不超过15M)后,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受理机构(试点地市提交至地市科技局,其他地市提交至省高企认定办,申报书封皮中认定机构统一选择省高企认定办),并提供书面申报材料(材料要求及装订顺序见附件4)。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一份正本,正本为申报书及附件加盖企业公章、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连同电子版《上报企业信息表》(附件5),报送至所属地市科技局(联系方式见附件6)。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地方形式审查及报送。
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五个高新技术企业试点培育地市,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试点培育方案通知》要求,科技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初步审查、汇总统计等工作,将推荐文件、《上报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7)(一式一份),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正本,一式一份)一起报送到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其它地市科技部门只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接收和材料的统一报送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实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同时,积极主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培训、申报组织、审查把关等工作,注重提高申报质量。
(二)企业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提供由中介机构填报并签章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8)。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数据要与审计报告数据、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保持一致(不一致的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差异性说明),报送的所有表格,均需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