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确实是用于研发而发生的费用,为什么税务局不让税前加计扣除呢?”一些企业误以为将专利技术应用于新产品的测试活动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但其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文件对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做了明确的限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某基层国税局在对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的专项核查中,发现某公司申请加计扣除的所有研发项目均不属于税收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按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352万元。
该企业是一家韩资汽车部件生产企业,从事汽车电子控制系统、汽车电子防盗设备系统及模具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核查人员从8个研发项目中选取了金额最大的两个项目展开重点核查。通过税务约谈和实地核实,了解到企业所从事的这两项研发活动是将韩国母公司的两项专利技术运用于新产品,每推出一款新车型,在形成产品之前都单独做一定的研发和测试。企业每年都在1月进行新产品的立项研发,第一季度都以研发活动为主。测试期一般为两个月,单品合格率达99%才能达标,测试合格的产品全部对外销售。
根据企业计算研究开发耗用材料费用的方法,核查人员判断企业很可能把研发和生产混同了,他们认为新产品生产就是研发活动,把产品测试当成研发的一个环节。
当核查人员要求企业就这两项科研项目出具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时,该企业无法提供,仅能提供由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和北京化工大学科技查新站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这两份查新报告显然仅是对韩国母公司专利技术的证明,并不能用于鉴定企业所申报的研发项目。
据此,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所谓的研发活动其实只是对专利技术的直接应用,虽然专利技术应用到新产品确实需要一定的研发,但并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文件中所定义的研发活动。
核查人员对其他6个科研项目做进一步核实后,发现所有项目都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在税务人员耐心的讲解和辅导下,经过多次与企业沟通,企业就其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存在的问题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企业申请加计扣除的8项研发项目均属于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