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及要求
1.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注册成立证明材料。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或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知识产权缴费收据(能证明当前专利有效的年费收据或发票等)。证明材料依上述顺序按每项知识产权分类整理。
5.企业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证明材料。
6.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立项项目和各级政府支持的科研项目,须提供立项证明材料,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7.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提供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相应的证明材料。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应提供研发或知识产权关联名称,并明示实施转化相关销售证明和所取得的成效;向他人转让技术成果或许可他人使用技术成果的,应当提交相关成果转让、许可协议或合同;受让他人技术成果的,提交技术转让协议;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应提供相关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已取得成效的,应当提供新产品销售、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证明材料按每项转化分类整理。
8.研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文件内容和考核指标内容要有关联,每一项制度文件需有制定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材料按照四项指标顺序分类整理。
9、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明材料。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证明材料按每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分类整理。
10.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符合要求的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相关证明材料。科技人员名单应包括姓名、性别、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职称、职务、所在部门、身份证号等。
11.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至少一份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专项审计数据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数据、纳税申报表数据不一致的,应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差异性说明。
12.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企业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中介机构填写提供加盖公章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8),做出合规申明。
13.企业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4.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15.其他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企业资质等。
所有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严禁使用塑料皮或打孔装订。封皮、书脊写明企业全称。所有申报材料应按顺序逐页编制页码,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装订成册,加盖的骑缝章覆盖所有材料。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一份正本,在材料封面注明,正本为申报书及附件加盖企业公章、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连同电子版《上报企业信息表》(附件5),报送至所属地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