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企认定条件深度解读
01年限:必须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注解】严格要求注册时间必须满一年,精确到天;并对之前的模糊概念作了明确解释。
02知识产权:分两类评价
黑龙江高企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注解】新版《工作指引》采用分类评价方式,体现了对不同知识产权的认可、保护程度不同,也更显公平公正,更有利于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
03明确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的2个特征:
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注解】新版《工作指引》对产品(服务)的定义做出明确定义,有利于企业在申报时的数据归集。
0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明确了“总收入”的定义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注解】一直以来,申报过程中对“总收入”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得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模棱两可。新的《工作指引》明确总收入的计算方法,使企业在计算高新收入比例时有法可依,更加规范。
05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明确了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统计方法
对科技人员与职工均要求:全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注解】2008年的《工作指引》没有对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统计方法做明确说明,往年企业以上一年末的在职员工数进行统计上报。新版的《工作指引》中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明确规定了计算方法,按照月均的统计方法可以真实反应企业职工及科研人员投入研发的状况,但有可能增加企业的统计负担。
0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明确销售收入口径,规定企业设置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注解】依据新版《工作指引》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及销售收入等,均作出明确规定,规范了申报企业的统计口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企业应企业应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规范研发费用的管理。
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满分为100分,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知识产权(≤30分):采取定量与定性的双重标准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评分标准分为A-F六档。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综合打分。
企业成长性(≤20分):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评分标准分为A-F六档。
【注解】对知识产权评判的标准,不再局限于过去量化的指标,增加了定性指标的考核;更加体现对发明类专利及自主研发的重视。
将科技成果转化年平均数由原来的4项提高到了5项,体现了对企业科研能力要求的提升。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更加重视企业长期的人才培养的制度化设计;同时,明确规定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作为分数的考量内容,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管理。
成长性指标的考核将总资产增长率调整为净资产增长率,更能反映企业资本规模的扩张速度和成长状况,这一改变对于大企业的影响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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