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高新企业认定中的多个“收入”如何理解?

2018-07-20 09:27:26    次浏览

哈尔滨高新企业认定中的多个“收入”如何理解?

1、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2、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收入总额所得税法规范为: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注:高新认定相关要求(国科发火[2016]32号):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4、技术性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5、销售收入

即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实质同会计准则

6、主营业务收入

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其他

7、其他业务收入

包括:销售材料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其他

注: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8、主要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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