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9-01-08 10:31:39    次浏览

 

国科发火〔2016〕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上一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下一篇:导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失败原因有哪些?

地区分站: 黑龙江 哈尔滨 齐齐哈尔 鸡西 鹤岗 双鸭山 大庆 伊春 佳木斯 七台河 牡丹江 黑河 绥化 大兴安岭地区 依兰 巴彦 木兰 通河 延寿 阿城 双城 尚志 五常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龙江 泰来 甘南 富裕 克山 克东 拜泉 讷河 桦南 桦川 汤原 抚远 富锦 勃利 林口 绥芬河 海林 穆棱 望奎 兰西 青冈 庆安 明水 安达 肇东 海伦 呼玛 塔河 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