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性政策
各地情况有所不同,这里举例说明:
黑龙江省:
据介绍,新办法与原认定办法区别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方面,原认定办法规定只有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办法则打破了区域界定,只要通过认定,就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扶持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组织认定机构方面,新办法规定由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各省(直辖市)及自治区科技厅(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组成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产品界定方面。原认定办法判定企业产品为高新技术产品的主要依据是《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而新办法则依据新出台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内容。